中 華 人 民 共 和 國 國 家 標 準 旋轉電機振動測定方法及限值 GB 10068.1—88 振動測定方法 代替GB 2807—81 Measurement evaluation and limits of the vibration severity of rotating electrical machinery Measurement of mechanical vibration |
本標準參照采用下列國家標準: IEC 34-14(1986)《中心高為56mm及以上旋轉電機的振動—振動烈度的測量,評定及限值》 ISO 2372(1974)《轉速從10~200r/s機器的機械振動—評定標準的基礎》 ISO 2954(1975)《往復式和旋轉式機器的機器振動—對測量振動烈度儀器的要求》 ISO 3945(1985)《轉速從10~200r/s大型旋轉式機器的機械振動—在運行地點對振動烈度的測量和評定》 1 主題內容與適用范圍 本標準規(guī)定了測量電機振動時有關測量儀器精度,試品的安裝與測定時的運行狀態(tài),測點配置,測量程序及試驗報告等要求。 本標準適用于軸中心高為45~630mm、轉速為600~3600r/min以及軸中心高為630mm以上、轉速為150~3600r/min的單臺臥式安裝的電機。對立式安裝的電機亦可參照執(zhí)行,但應在該電機的標準中規(guī)定具體要求。 注:無底腳電機、上腳式電機或任何立式電機,是以同一機座帶底腳臥式電機(IMB3)的中心高作為其中心高。 2 引用標準 GB 2298 機械振動沖擊名詞術語 3 測量值 對轉速為600~3600r/min的電機,穩(wěn)態(tài)運行時采用振動速度有效值表示,其單位為mm/s;對轉速低于600r/min的電機,則采用位移振幅值(雙幅值)表示,其單位為mm 。 4 測量儀器 4.1 儀器的檢定 儀器應經過國家計量部門定期檢定,檢定范圍包括測量系統的各個單元(傳感器、振動測量儀等)。 4.2 儀器要求 a.儀器的頻率響應范圍為10~1000Hz(或到15000Hz)。在此頻率范圍內的相對靈敏度以80Hz的相對靈敏度為基準,其他頻率的相對靈敏度應在基準靈敏度的+10%~-20%的范圍以內,測量誤差應不超過±10%。 b.測量轉速低于600r/min的電機的振動時,應采用低頻傳感器和低頻振動測量儀,測量誤差應不超過±10%。 5 電機的安裝要求 5.1 彈性安裝 對軸中心高為400mm及以下的電機,在測定振動時應采用彈性安裝。 5.1.1 對軸中心高為250mm及以下的電機,彈性懸吊系統的拉伸量或彈性支撐系統的壓縮量δ應符合下式的要求: 15(1000/n)2<δ≤∈z 式中:δ——電機懸置后彈性系統的實際變形量,mm; n——電機的轉速,r/min; ∈——彈性材料線性范圍系數,對孔膠海綿∈=0.4; z——彈性系統變形前的自由高度,mm。 為保證彈性墊受壓均勻,被試電機與彈性墊之間應放置有足夠剛性的過渡板。電機底腳平面與水平面的軸向傾斜角度應不大于5°。彈性支撐系統的總重量應不超過電機重量的1/10。 當剛性過渡過板產生附加振動時,必須設法消除附加振動,所采用的措施應符合本條的要求。 5.1.2 對軸中心高大于250mm但不超過400mm的電機,彈性墊可以不按上式的要求,而直接采用橡膠板作彈性墊(推薦用兩塊12mm厚、含膠量為70%的普通橡膠板相疊而成)。 5.2 剛性安裝 對軸中心高超過400mm的電機,在測定振動時應采用剛性安裝,如被測電機是直接放在平臺上測量,此時,安裝平臺、基礎和地基三者應剛性聯結。如被測電機放在方箱(墊箱、墊塊)平臺上測量,則方箱(墊箱、墊塊)平臺與基礎應為剛性聯結。如基礎有隔振或與地基無剛性聯結,則基礎和安裝平臺的總重量應大于被試電機重量的10倍,并保證安裝平臺和基礎不產生附加振動或與電機共振,在安裝平臺上測得被試電機在靜止時的振動速度有效值應小于在運轉時最大值的10%。 在電機底腳上或座式軸承相鄰的機座的底腳上測得的振動速度有效值,應不超過相鄰軸承同方向上測得值的50%,否則認為安裝不符合要求。 6 電機在測定時的狀態(tài) 電機應在空載電動機狀態(tài)下進行測定。此時直流電機的轉速和電壓應保持額定值(串勵特性的電機僅需保持轉速為額定值);交流電機則應保證供電頻率和電壓為額定值。當用靜止整流電源供電時,電源應符合有關標準的規(guī)定。 對多速電機或調速電機,應在振動為最大的額定轉速下進行測定。以允許正反轉運行的電機,應在產生最大振動的那個轉向下測定。 同步發(fā)電機一般應在額定電壓下作為同步電動機運行狀態(tài)下進行測定;對無法作同步電動機運行的發(fā)電機,其測試方法應在該電機的標準中規(guī)定。 7 對電機軸伸健的要求 對采用鍵聯結的電機,測量時軸伸上應帶半鍵,用必須在不破壞原有平衡的前提下采取有效安全措施。測量用的半鍵,系指鍵高為標準鍵一半的半片標準鍵。 對于雙軸伸電機,非傳動端應根據實際使用情況,決定是否帶半鍵進行測定。 8 測點的配置 8.1 對軸中心高為45~400mm的電機,測點數為6點。 在電機兩端按軸向、垂直徑向和水平徑向各1點(見圖1),其中測點2,3,4,5的測量方向延長線應盡可能通過軸承支撐點的中心。 對有外風扇的電機,可取消風扇端的軸向測點;但對允許正反轉運行的斜槽轉子電機,應在非風扇端的軸向測點上同時測量正、反兩個旋轉方向的軸向振動。 8.2 對軸中心高大于400mm的整臺電機,測點數為6點,測點配置見圖1及圖3。 8.3 對座式軸承的電機測點按圖2配置,測點數為6點。  圖2 座式軸承電機的測點配置  圖3 端蓋式電機的測點配置 9 測量要求 測量時,測量儀器的傳感器與測點的接觸應良好,并應保證具有可靠的聯結而不影響被測部件的振動狀態(tài)。 傳感器及其安裝附件的總重量應小于電機重量的1/50。 當測振儀讀數出現周期穩(wěn)態(tài)擺動時,取其讀數的最大值。 10 測定結果 應以各測點讀數的最大值作為被測電機的實測值。 11 試驗報告 試驗報告應包括以下內容: a.電機型號; b.出品編號; c.軸中心高; d.額定功率,額定轉速; e.電機制造廠廠名; f.測量儀器的型號和編號; g.測試日期、地點和人員; h.試驗報告中應提供各測點的讀數,并應注明讀數最大值的測點位置和方向。 附加說明: 本標準由全國旋轉電機標準化技術委員會提出并歸口。 本標準由上海電器科學研究所、廣州電器科學研究所和哈爾濱大電機研究所負責起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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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 華 人 民 共 和 國 國 家 標 準 旋轉電機振動測定方法及限值 GB 10068.2—88 振動限值 代替GB 2807—81 Measurement evaluation and limits of the vibration severity of rotating electrical machinery Limits of the mechanical vibration severity |
本標準參照采用國際標準IEC 34—14(1986)《中心高為56mm及以上旋轉電機的振動——振動烈度的測量,評定及限值》。 1 主題內容與適用范圍 本標準規(guī)定了各類型電機以彈性懸置或剛性安裝方式進行振動速度有效值測定時,電機的軸中心高、轉速與振動速度有效值限值的對應關系。 本標準適用于符合GB 755要求的各類型電機。 本標準不適用在運行地點安裝的電機、水輪發(fā)電機、與原動機或負載機械聯接的電機、單相同步電動機。 2 引用標準 GB 755 旋轉電機基本技術要求 GB 10068.1 旋轉電機振動測定方法及限值 振動測定方法 3 振動速度有效值的限值 3.1 對不同軸中心高和轉速的單臺電機,在按GB 10068.1測定時,其振動速度有效值應不超過下表的規(guī)定。 注:鋼板結構的小功率電機的振動速度有效值限值在該類產品標準中另行規(guī)定。 電機振動速度有效值限值 mm/s 安裝 方式 | 軸中心高H mm | 標稱 轉速 , r/min | 彈 性 懸 置 | 剛性安裝 | | 45~132 | >132~225 | >225~400 | >400 | | 600~1800 | 1.8 | 1.8 | 2.8 | 2.8 | | >1800~3600 | 1.8 | 2.8 | 4.5 | 2.8 | 3.2 當振動速度有效值要求比上表所列數值更小時,推薦從0.45、0.71、1.12、1.8、2.8mm/s等優(yōu)先數中選取。 3.3 軸承的軸向振動及軸承的功能與軸承的結構有關。當軸承無軸向限制機構時,可放松要求,并應在該產品標準中規(guī)定。 3.4 立式電機在臥式條件下測定時,可以按本標準考核,但應在產品標準中規(guī)定。 附加說明: 本標準由全國旋轉電機標準化技術委員會提出并歸口。 本標準由上海電器科學研究所、廣州電器科學研究所和哈爾濱大電機研究所負責起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