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17-12-25 13:44
來源:河北省環(huán)保廳
六、評估結果應用
評估結果供省(區(qū)、市)政府和有關部門決策參考,用于推動完善土壤污染防治相關政策、制度、機制等;督促有關地方部門及時改進工作方法,完善工作措施,加大工作力度。
評估組織單位應將成效評估報告的主要結論向社會公開。
七、指導監(jiān)督
(一)評估機構和人員應當接受評估組織單位的監(jiān)督檢查。評估機構及其人員違反委托要求的,可暫停其承擔的成效評估任務,并依法追究評估機構或個人的違約責任。
(二)評估機構應與評估組織單位簽訂保密協(xié)議書。評估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對評估工作中所涉及到的國家秘密、商業(yè)秘密或個人隱私應當按照要求進行保密。未經(jīng)許可,評估機構和有關個人不得對外披露、轉讓或許可他人使用評估相關成果,不得接受采訪或以個人名義對外發(fā)表與評估內容相關的言論或文章。
編輯:劉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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